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完善信用主体编码、信用信息技术规范。向省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符合信用信息技术规范,并载明信用主体的姓名或者法定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