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报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三十日前,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