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