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