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三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提案人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的,推选一人作说明;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起草地方性法规案的,该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向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