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修改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