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提案人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的,推选一人作说明;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起草地方性法规案的,该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向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