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二节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第二十条已修改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属于主任会议提出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属于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属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应当经该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属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应当由其共同签署。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