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