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4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Section 2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Article 20Amended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属于主任会议提出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属于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属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应当经该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属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应当由其共同签署。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