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章 合同信用建设第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合同信用奖惩制度,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合同信用记录优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对有合同失信行为和不良合同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