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章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第十条已废止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合同示范文本。其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国家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