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合同监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