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要求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二)调查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对相关场所实施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财物、工具可能被转移、藏匿、毁损的,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
(三)查阅、复制、提取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信函、数据电文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