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五章 合同履约备案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依法应当办理合同备案而未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备案。当事人变更、解除或者撤销经备案的合同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自愿备案的合同除外。当事人办理合同备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