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五章 合同履约备案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下列合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政府采购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合同。其他合同遵循自愿的原则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