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下列合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政府采购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基本建设工程合同;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合同。

其他合同遵循自愿的原则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