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对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民事合同的监督。婚姻、收养、监护、劳动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的监督,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