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适用于对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民事合同的监督。

婚姻、收养、监护、劳动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的监督,不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