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在严格管理区内,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危险犬由养犬人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处理;超过期限未处理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在严格管理区内,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非禁养犬只超出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并且不得增加饲养犬只数量。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