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