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养犬管理过渡期,采取减免养犬管理费等措施鼓励养犬人履行犬只登记义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