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预防腐败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制度制定和检查指导;

(二)组织开展社会领域预防腐败工作;

(三)组织开展廉情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

(四)组织协调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预防腐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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