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防腐败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