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第四十四条有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预防腐败、公安、监察、司法行政、审计等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讯平台等向社会开展预防腐败宣传。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