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第四十一条有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预防腐败、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每年应当利用警示教育片、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预防腐败警示教育,利用先进典型事例开展示范教育。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