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第四十条有效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教育。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每年应当在本行业开展预防腐败教育。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