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第四十二条有效党校、行政学院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时,应当安排预防腐败教育课程。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