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第三十九条有效预防腐败部门应当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初任或者新晋升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职前预防腐败教育。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