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第三十八条有效预防腐败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专门预防腐败教育。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