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第三十七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腐败工作列入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在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普法宣传、法制教育、法律咨询;将预防腐败法律和法规列入领导干部学法教育内容。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