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三节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预防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代理、鉴证、咨询、培训、经纪等业务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业务,不得出具虚假资料、文件、报告,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违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