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建立廉洁机制,进行廉情评估。

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应当订立预防腐败的行为规范,倡导行业廉洁自律和诚实守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