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国有企业中的非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一)与业务关联单位或者人员串通,损害本企业利益;
(二)违反规定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本企业的经营业务资料、信息,或者擅自将本企业的业务转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三)通过客户返利、代理费用返还、商务返利等形式收取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财物;
(四)不按程序使用资金,挪用、拆借公司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公司资金;
(五)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