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外的经济实体、社会组织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