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第十八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其晋升前向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征求对拟晋升人员有关廉政表现方面的意见。经查实通过腐败行为获得晋升的,取消任职。对在晋升职务前已有违纪违法问题、晋升职务后受到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作出处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启动对其选拔过程的倒查程序。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