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第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进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