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有企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下列预防腐败措施:

(一)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规定;

(二)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以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重大的物资和服务事项采购、房屋租赁、经营权出让等应当进入相应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三)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加强对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不得超出规定的标准进行职务消费;

(六)其他预防腐败措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