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第十五条有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遵守法定程序,规范司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