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预防腐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及时移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