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交通堵塞的;(二)发生火灾事故的;(三)发生严重治安、刑事案件的;(四)遇有其他不可预料情况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