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主管机关可以在下列单位所在地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一)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济南军区机关、省军区机关和其他要害部门;

(二)各市(地)、县(市、区)党政领导机关,驻地军事机关和其他要害部门;

(三)省、市(地)、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