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主管机关可以在下列单位所在地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一)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济南军区机关、省军区机关和其他要害部门;(二)各市(地)、县(市、区)党政领导机关,驻地军事机关和其他要害部门;(三)省、市(地)、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