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集会、游行、示威中,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随时保持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的联系,组织好集会、游行、示威;(二)负责维护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进入队伍;(三)指定专人佩带统一标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秩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