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的参加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起止时间、地点和路线进行;

(二)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三)严禁沿途刻画、涂写或张贴标语,不得损毁公共设施;

(四)禁止发表、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

(五)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旗帜、横幅。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