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已废止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公共客运交通用地和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按有关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