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各类公共客运交通停靠站、公交回转场地、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有条件的路段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划定公共客运交通专用车道。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