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因城市建设等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应当报经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