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是指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公共汽车、电车、营运场站、调度室、供电设施、维修厂、通讯设施以及站牌、候车亭等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