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应保持公交设施整洁完好,营运标志清晰醒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污损或遮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未经经营者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上喷画、张贴广告。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