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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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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运与乘务管理
第十七条
已废止
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不得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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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