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与乘务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因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停运或改变营运线路和站点的,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提前3日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